今天下午,记者从合肥市交警支队获悉,《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于2013年10月31日通过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2014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在《条例》(修订)中,根据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需要,载货汽车从不得进入环城公路改为不得进入市区一环路以内(含一环路)行驶。鉴于高架承重有限,小型货车、大型客车也被纳入禁止通行车辆范围内。

此外,《条例》(修订)还增设了不少禁止性规定。如非机动车不得在未设置非机动车道的下穿道路通行。电动车安装遮阳伞被划为违法行为;车辆未依次进入待行区通行将增加处罚额度。夜间在有路灯照明的城市道路上行驶时,车辆不得使用远光灯,但遇有雨雾等恶劣气象条件的除外。
同时,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污染物排放超标的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的规定。
为缓解停车难问题,在《条例(修订)》第十八条中增设第四款“鼓励单位停车场(库)向社会开放。”
为保障儿童乘车安全,《条例(修订)》第三十条新增第八项“携带儿童时应当使用与其年龄相适应的儿童安全座椅”,作为一个倡导性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