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合肥12月3日电记者3日在安徽合肥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当日下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污染环境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袁某等5名被告人因擅自生产,加工锗、硒等化工产品,将含有毒物质的废水直接排放到派河,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分别被判处三年零六个月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来,合肥首例受理并以此罪名作出判决的环保刑事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开始,被告人袁某等5人合伙在肥西县小庙镇小庙工业园小蜀山路租赁厂房,开办名为“安徽富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企业。5被告人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也未能办到公司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生产,加工锗、硒等化工产品。在此过程中,产生含有毒物质镉(一类污染物)的废水。5被告人对废水未进行有效处理,便向水体中排放流入派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等5人违反国家规定,私自将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含有毒物质镉的废水向水体中排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损失计人民币1657212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在共同犯罪中,不分主从,依据各被告人所在共同犯罪中的事实与情节予以处罚。遂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等四人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
宣判后,袁某等5人不服提出上诉,合肥中院二审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