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知假买假不影响十倍索赔
  (发稿时间:2014/1/10 14:29:00  阅读次数:4799 )
 
 

  知假买假仍然可以多倍索赔。昨天,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知假买假不影响十倍索赔。该司法解释3月15日起施行。

  知假买假不影响主张消费者权利

  虽然消法规定了双倍赔偿,但知假买假能否适用一直存在争议,有法院判决支持双倍赔偿,也有法院认为知假买假不属于消费者,判决不支持,还有地方出台规定,购买三件以上者不适用双倍赔偿。

  对此争议,司法解释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知假买假”行为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解释,这样对于打击无良商家,维护消费者权益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净化食品、药品市场环境。

  孙军工介绍,对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十倍价款赔偿也有争议,有观点认为应以消费者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对此,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

  虚假食药广告代言人负连带责任

  近年来,利用虚假食品、药品广告坑害消费者的情况较为普遍,社会危害十分严重。不少商家为扩大其市场销售份额,利用媒体、个人代言人做虚假广告,或者利用虚假广告推销食品、药品,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针对这种不法行为,司法解释规定:消费者因虚假广告推荐的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遭受损害,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相关规定请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药品,使消费者遭受损害,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相关规定请求其与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商家对赠品质量安全承担责任

  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商家应当对赠品质量安全承担责任,规定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或者药品的赠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消费者未对赠品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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