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上半年合肥一环内或将禁行黄标车无标车
  (发稿时间:2013/12/29 21:47:00  阅读次数:3854 )
 
 

  昨天,记者从合肥市环保局获悉,《合肥市黄色环保标志及无环保标志汽车区域禁行实施办法》(草案)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是2013年12月27日至2014年1月3日。社会各界可以通过邮件和传真等三种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禁行范围明年上半年一环内禁行黄标车、无标车

  《办法》规定,禁行车辆为黄色环保标志汽车及无环保标志汽车。军车和执行紧急任务的警用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不受禁行措施的限制,公交车等公共出行交通工具暂不予禁行。

  禁行的时间是全天24小时。黄标车禁行范围拟采取分阶段、分区域,从小到大、分步实施的方式进行。第一阶段将在一环路以内(不包含一环路),2014年上半年实施禁行。

  第二阶段将计划二环路以内、滨湖新区、政务新区,2015年实施禁行。第三阶段将计划合肥全市建城区,2016年实施禁行。

  据了解,依据《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符合国Ⅰ以上标准(含国Ⅰ)的汽油车和符合国Ⅲ以上标准(含国Ⅲ)的柴油车、摩托车核发绿色环保标志;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核发黄色环保标志。

  执法处罚进入禁行区域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根据《办法》规定,车辆违反规定进入禁行区域的,由公安交管部门予以查处。

  禁行措施试行期为一个月,一环路以内由电子监控设备实施全天候监控,对试行期内的违规行为,公安交管部门进行教育、警告,暂不予处罚,环保部门予以曝光,并督促未申领环保标志的车辆及时申领。禁行措施正式实行后,公安交管部门对违规进入禁行区的行为依据《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合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进行处罚。

  其中《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取得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以及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进入禁止通行区域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驾驶人驶出禁止通行区域,并处以一百元罚款。”

  《合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取得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以及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进入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区域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驾驶人驶出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区域,并处以一百元罚款。”

  另据介绍,外地籍号牌汽车持有的全国统一环保标志在合肥市通用。已委托合肥市公安车管部门年审的外地籍号牌汽车,可以在本市进行环保检验并申领环保标志。没有委托合肥市公安车管部门年审的外地车辆,则应回原注册登记地申领环保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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